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质权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0日| 作者:| 来源:中审网校|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且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也不得使用。
  (二)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权利质权: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出质物的范围: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出质物的物上代位: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流质合同被禁止,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只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3)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5)处分限制: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转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之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处分限制: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四)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应自身特点外,其他准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五)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力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