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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权的消灭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抵押权人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显然毫无意义,一般情况下,混同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但是,在下列情形中,抵押权并不消灭:
(1)不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公式方式,由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既视为存在,故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如果未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将继续存在。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如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假设在其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只是假设),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将因此升级,当债权人主张实现原本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时,原本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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