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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妈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注: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第三人以小汽车设定质押,还是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必须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但留置权谈不上“留置合同”的问题。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①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②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③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牛肉)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牛)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3.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人预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职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6.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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