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预习: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知识点【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1.《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前三项规定属于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后两项规定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2.《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3.《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