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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预习: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
      1.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2.被审计单位与其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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