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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预习: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1.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赔偿责任,是在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事务所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全部得以赔偿,那么事务所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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