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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债权申报的要求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为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委托合同
(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委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紧急情况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有限受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1.债务人是票据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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