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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破产费用不足清偿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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