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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资源税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资源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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