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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抵销权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去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载物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①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破产人)不得(傻乎乎地)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为抵销对债权人有利。
②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1)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2)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如果允许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后还可以行使抵销权,则会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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