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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撤销群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该条款是指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该条款是指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猜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进行清偿。
⑤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如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损害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是指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者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群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①这是对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清偿到期债务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有限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加以撤销。
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
③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则其他特殊关系,债务清偿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等来分析确认。例如,债务人为维系正常生产的需要支付的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计入破产债权。
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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