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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消费税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委托方为个人外,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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