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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人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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