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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生效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注: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办法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其生效。
7.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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