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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又撤销的权利。
注: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以行使催告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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