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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订立(四)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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