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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1.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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