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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预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三)减值准备转回处理原则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如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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