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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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