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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二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保证二
1.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
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注: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2.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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