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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无权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将承租人将租赁物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一)基本理论
1.债权行为:有效合同
(1)《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订立合同后去的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去的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否则,该物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二)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改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物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物权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非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不仅如此,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法律效果
与动产不同的是,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则不受影响,仍然存在于登记簿中。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三)共有物的处分
1.问题的提出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处分权。
2.处理原则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以“共同共有”为例,只要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如果其他共同共有人均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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