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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建筑法 (熟悉)
  建筑工程监理
  ⑴必须实行监理:5条。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
  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⑤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⑵监理是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⑶监理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熟悉)
  1.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应该向国家交钱。)
  县级以上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出让或划拨的依据。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提高到35%以上)
  3.竣工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商品房的预售:4条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主体质量不合格,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验核;
  6.预售房购买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现房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熟悉)
  1.与前面的《建筑法》对应。
  2.保修期限:4条。(注意第3条,供冷和供热是2个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熟悉)
  1.拆迁管理:
  ⑴拆迁单位办理拆迁许可证时:项目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批文,拆迁计划和方案,安置补偿资金证明。
  ⑵拆迁方式:自行拆迁、委托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⑶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2.拆迁补偿:
  ⑴拆迁补偿与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格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⑵各类房屋拆迁的规定:5条
  ①非公益事业房屋。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公益事业房屋。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③租赁房屋。达成协议,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产权调换。  
  ④产权不明房屋。向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违章或超过期限,不予补偿;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⑶其他补偿:
  ①搬迁补助费;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熟悉)
  1.房屋拆迁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补助费、装修补偿费。 (就是被拆的房子的钱。)
  2.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拆迁估价的目的: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这个补偿金额应该是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分期分段的,当期的实施之日。
  4.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性质不一致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面积不一致时,向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5.拆迁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
  6.对评估结果有异议:5日内可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复核、另行委托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在5日之内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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