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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综合评估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公路收费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肯定是获利能力越强,价值也就越大。且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不希望其支付的货币量超过该公路收费收益的折现值。因此,受让方关心的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并非是公路资产成本耗费的大小。所以收益法较能反映公路收费权资产的价值特性。而且,在采用收益法分析公路的收益时,还考虑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和及我国公路的管理状况。因此,在评估公路收费权时,收益法是最适当的方法,其更利于保护转让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收费权成功转让的实例已经增多,通过参照物的适当选取、比较分析以及对时间、地域、市场、交易等各因素的差异调整,市场法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恰当确定公路收费权价值的好方法。

在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对转让方来讲,其目的一般是一次性获得对未来收益的目前实现,快速积累其他公路建设的所需资金;对受让方来讲,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经营该收费公路以获得未来的投资效益:可见公路资产成本的大小与公路收费权转让价值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现实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完全按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成交,就可能会侵犯转让方的合法权益。在地广人稀、车流量较小的地区,如果完全按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成交,就会侵犯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到转让价格若大幅度低于建设成本可能会导致政府投

资的极大损失。而落后地区的公路投资是为了落后地区未来的经济发展,其隐含的效益可能难于以可预计的收益来衡量。所以如需要考虑弥补投资的近期损失与未来的隐含的效益,运用成本法也是有道理的。

综上所述,由于公路收费权资产的特殊性,虽然这三种方法都可应用,但其评估结果却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在评估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价值时,为了使得到的评估值更趋于准确和合理,可将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的结果进行加权平均,用下列公式来确定评估值:

V=alB1+a2B2+a3B3(9)

其中:V表示评估值;

Al、a2、a3分别表示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所占的权重;

0≤ala2a3≤1,且al+a2+a31;

B1、B2,B3分别表示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计算的评估值。

al,a2、a3权重的大小可由评估师通过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经验判断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a1应该≥=0.5。

在这里,我们还可在适当的范围内,分两次对al,a2,a3取值,得出评估价值的区间,即给出公路收费权一个可能的价值范围。在此区间内,转让和受让双方可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最后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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