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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承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承兑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成对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曾对恩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①如果持票人不能出事相关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③承兑人不的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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