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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税收政策: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需交房产税,反之,则不交房产税。
  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9.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10.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1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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