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汇票的基本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氛围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5.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4)被追索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