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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参与分红、风险共担——房产余值计税;固定收入、不担风险——租金收入计税。
  (5)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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