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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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