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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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