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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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