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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支票的出票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位出票地。
注:(1)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因此,出票地未记载的,涉及“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问题;(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因此,付款地未记载的,以银行的营业产所为付款地,谈不上“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问题。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无效)。
(6)致使支票无效的事项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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