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别除权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别除权
别除权要点:
①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财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收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②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贴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未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单板,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未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