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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租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2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3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3年度出租该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为(    )万元。
A.9.5
B.6
C.4.5
D.-24

解析:该题选C,甲公司2013年度出租该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30-30×5%-360÷1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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