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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证劵的承销与股票的上市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证劵的承销与股票的上市
一、证劵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劵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劵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劵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劵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劵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劵。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甲酸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股票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证劵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劵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劵所依法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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