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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预习: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单位名称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回函是否来自所要求的回函人。
  (二)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于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该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将收到的口头答复记录于工作底稿。如果口头答复中的信息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应要求相关方就此重要信息直接提交书面确认文件。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设计询证函、实施函证程序和评价函证结果等程序的适当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如果认为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函证的方式,谨慎分析和评价函证结果。
  (六)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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