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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消费税从量计征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消费税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注意】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P106有换算公式,考生要注意销售数量的计算口径及其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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