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消费税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卷烟批发环节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