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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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