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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乡镇政府性债务审计时发现,某乡镇改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楼工程项目资金376.36万元现已使用。但是工程建设完工后不及时开具发票导致偷逃税金以及不能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等问题。
国家有明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是逃税罪。”笔者认为,该工程应缴未缴税金约20万元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在此,提醒相关单位、部门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规避消除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