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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第五章(3)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3%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3%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参考城维税减免税规定

  【例题】(2009):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B.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C.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当年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广告企业,经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D.货物运输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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