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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第三章(9)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八节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与成品油税费改革

  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

  1、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2、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 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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