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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内容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审判公开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司法主权原则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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